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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来判断,如果人贩子已经被控制,且现实危害已经完全消除,再对人贩子施加暴力致其死亡的,肯定会承担责任。如果在制止人贩子过程中,人贩子实施暴力反抗且危及自身生命安全,这时候造成人贩子死亡的,将构成正当防卫,不需要承担责任。
厦门网讯(厦门日报记者 王玉婷)“爆料,今天早上,SM城市广场附近抓了个人贩子。”昨日,配着这行文字,一条“人贩子偷小孩”的视频在网上传开。乍一看,现场画面确实很像SM城市广场附近,不过,记者从警方了解到,厦门并未发生此事,视频的拍摄地点在广州。不仅如此,这一乌龙事件中还有个乌龙——视频中“偷小孩”的男子其实是小孩亲属。
在网上流传的这条15秒视频中,马路边一名民警抱着男童,另一边,三名民警将一名中年男子反手按在花坛边,紧紧控制住,周围还有一群人围观。视频中一侧是高架桥、绿化带,粗粗一看,确实很像在厦门。
“仔细看看,视频中的警用摩托也与厦门的不同,视频中的地点其实是广州。”警方回复。
随后,记者在14日的金羊网上,找到当地媒体对该事件的报道。报道中称,此事发生在13日下午5时50分许,“羊城铁骑”执勤民警巡逻时遇市民求助,称“一男子手拉一哭泣儿童在环市西路上行走,形迹可疑”。接报后,执勤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对可疑男子进行盘查,并对男子进行控制。之后,男童父亲赶到现场,确认被民警盘查的男子系男童亲属,执勤民警在核实三人身份及关系后予以放行——原来,不仅事发地不在厦门,视频中的内容也不是“人贩子偷小孩”
应该算见义勇为,值得奖励,这样才能体现公平,以前有句话,听好汉打不村子去,就是这道理,有了震慑才能收敛,人贩子才不至于那么疯狂,一样的道理,只有这样,才有很多有正义感的人站出来,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。
村民要负责赔医药费,可能还面临刑拘!很遗憾人贩子固然可恨但是也受法律保护。村民动私刑
是不被法律允许的!人贩子是该关,还是该毙。那得由法制机关人员来执法。村民没有处决人贩子权利!碰到这事只能把人贩扭送派出所报警处理!只能寄希望法律能对人贩子严加惩罚了!
淑邀,这种情况虽然说是大快人心,但却不合法,只是为了解气!虽然说法不责众,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是谁打的,还是要负法律责任的!因为虽然人贩子人人恨,但已经被抓,丧失反抗能力了,你再对他们实施打击,如果过重至死至残,警察也不好交待,毕竟法律不允许私刑![灵光一闪][打脸][打脸]
这类事已经回答了几次了,齐诚也已表明了自已的观点,齐诚以为,如此歹徒已被控制,不可能再继续行凶作案,他已没能力和机会了,已对其他人没有任何危协了,如你因为恨控制不住自己,再把歹徒打伤或打残或致死,是负民事或刑事责任的。问题是是否你们已控制住歹徒,确定他已没能力,偷人作案行为已终止,对其他人也已没任何危害为依据。
近年来拐卖人口事件时有频发,特别是在山区农村,总有一些人贩子为了金钱挺而走险,时机成熟,就对小孩下手。
人贩子朱某来到贵州农村,摸清当地情况,将目标锁定3岁男童身上,趁男童在地上玩耍,周围正好没人,将小孩打晕,正准备抱走,恰巧被男孩伯父余某撞见,他高声呼喊,“快来人啊,有人偷小孩!”
话音一落,小男孩的母亲冲出门外,周围的邻居们也纷纷赶来,将朱某团团围住。众人一看不是本村的,朱某狡辩道:“我看孩子晕倒,准备送他去医院”,但这一切被余某孩子大伯看在眼里,气愤地咬咬牙,怒火中烧,和村民们一齐喊“将人拉村委会,不能让他逃了!”
没曾想朱某本想借三寸不烂之舌逃过一劫,他拼命挣脱余某等村民们的挟持,想要逃跑,这一举动激怒了乡里乡亲们,村民们群情激愤,你一拳我一脚,揣的瑞,打的打。把个朱某揍得鼻青脸肿,没等警察赶来,余某的群殴,被医院确诊朱某手脚打断了。警方随后将余某等人带回警局。
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他们抓捕。余某等人将要面临牢狱之灾。
人贩子固然可恶,但村民是否有权利惩罚他呢?当然不能,人贩子犯法,权利应交由法律制裁。
回到本案中,余某等人殴打行为既不属于正当防卫,也不属于防卫过当。其实余某等乡亲们完全有能力将他抓住,等警察来人即可。
案件中,朱某打晕孩子是事实,如果他确实是惯犯是人贩子理应受到法律制裁。
朱某偷孩子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,而且损害了被告人的正当法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当行为。如果他没偷孩子,没想逃跑,村民暴揍与他不当行为不存在关联性的。
余某等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,并不意味着,不用承担刑事责任,抓住人贩子是正义之举,值得表扬,但因一时气愤,无视法纪,将自己送进监狱就太不值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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